被执行人鲁文,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本智申请执行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文应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杨本智法律文书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杨本智申请执行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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