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执行人苏发国,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发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现因苏发国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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