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中段。
负责人许小龙,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付明君,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申请执行付明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付明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借款本金70447.77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2870.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申请执行费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付明君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湄潭县兴隆镇大庙场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本案委托湄潭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诉申请执行付明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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