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勋,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林、刘文波。
被执行人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黔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谢黔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柯忠,广东省深圳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柯忠、谢黔伟、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柯忠、谢黔伟、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8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及截止2014年8月14日的利息249015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970.00元,承担执行费787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协调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柯忠、谢黔伟、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张元书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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