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庞天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独山大学城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桑建安,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5)黔南执字第30号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独山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独山大学城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乔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独山大学城管理委员会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对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存在异议。二、独山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代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10347800.6元(工程款8047800.6元及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利息2300000元)及年利率24%的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三、上述款项分期还款期限为:1、2016年1月31日前由独山县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代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0万元,力争支付300万元;2、2016年3月31日前由独山县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代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0万元;3、2016年6月30日前由独山县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代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0万元;4、2016年9月30日前由独山县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代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0万元;5、剩下款额本息及诉讼费用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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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牟童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代理审判员 刘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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