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
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光华,四川省合江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吉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光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法律文书款220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吉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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