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德胜,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洁申请执行吴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70000元;承担受理费2150元,另承担执行费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法律文书款40000元。2015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753号张洁申请执行吴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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