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申请执行吴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张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吴德胜,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洁申请执行吴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70000元;承担受理费2150元,另承担执行费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法律文书款40000元。2015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753号张洁申请执行吴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