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学、文财强、令狐荣涛申请执行贵州省永钢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张绍学,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文财强,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令狐荣涛,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永钢水泥厂。组织机构代码:21481493-1。

地址:遵义市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定国,职务: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绍学、文财强、令狐荣涛申请执行贵州省永钢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7823.50元;承担受理费125元,另承担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1426号张绍学、文财强、令狐荣涛申请执行贵州省永钢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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