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德林,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王富龙,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杨照慧,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德林、王富林、杨照慧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周德林、杨照慧、王富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200元等。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德林、杨照慧、王富龙合借款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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