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义进申请执行刘茂进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娄义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刘茂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娄义进申请执行刘茂进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茂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3514.86元;承担受理费670元;另承担执行费7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1120号娄义进申请执行刘茂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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