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立俊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唐敏章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延林申请执行肖立俊、唐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立俊、唐敏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延林法律文书款13692.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鉴定费70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立俊、唐敏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延林申请执行肖立俊、唐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