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遵义市南京路城上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崇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吴登芬,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崇金、吴登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1650元,另承担执行费21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其银行存款1000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915号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崇金、吴登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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