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戴建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赵永碧申请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碧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赵永碧申请执行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被执行人戴建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赵永碧申请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碧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赵永碧申请执行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