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上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军,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91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南门。
法定代表人肖维昌,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法律文书款6727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9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南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本案委托遵义市务川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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