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小丽,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曾庆林申请执行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2270元,另承担执行费221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其银行存款1619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869号曾庆林申请执行罗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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