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晓颖,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吴久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谭遂丽,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行执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久万、谭遂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久万、谭遂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55740元;承担受理费100元;另承担执行费7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其银行存款598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1341号遵义市汇川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久万、谭遂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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