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元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元发。
被执行人陈婷。
被执行人张应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眍人民法院(2014)汇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婷、张应发、陈元发、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婷、张应发、陈元发、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42964.7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金城支行的存款11685000.00元,贵阳银行金城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予以驳回,贵阳银行金城支行于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婷、张应发、陈元发、酉阳县能辉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唐继春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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