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治碧,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杨明月,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杨秀江,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鄢开禄、黎治碧申请执行杨明月、杨秀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明月、杨秀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8332.9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2974月等。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鄢开禄、黎治碧申请执行杨明月、杨秀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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