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长沙路汇川汽车城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安得,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市和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安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安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和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安得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习水县桃林乡永胜村胡坪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本案委托湄潭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和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安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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