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72XXXX。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渡发电厂远控大楼裙楼四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20000.00及利息5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2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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