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朝忠,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琴申请执行杨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朝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60.00元,执行费3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找到其有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琴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杨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张元书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