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邓某,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某某申请执行邓芳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法律文书款76042.27元,并承担评估费3550.00元,申请执行费10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范某某申请执行邓芳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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