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铁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泳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永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永德,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袁永德、贵州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永德、贵州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执行费26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袁永德、贵州习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张元书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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