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道国,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02300元及利息,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8433元等。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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