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夏晓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晓俊,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宇,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永康市东信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3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76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康市东信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宇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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