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光强。
委托代理人黄先艳,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被执行人钱维禄,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高坪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钱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钱维禄应支付申请人8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5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坪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钱维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凌 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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