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云书,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刘忠琴申请李云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云书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户籍及财产均在绥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件委托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忠琴申请李云书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零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被执行人李云书,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刘忠琴申请李云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云书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户籍及财产均在绥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件委托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刘忠琴申请李云书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零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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