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恋,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道辉申请执行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45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道辉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凌 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被执行人刘恋,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道辉申请执行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45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道辉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凌 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