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群瑶。
被执行人钟国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谢霞申请执行孙群瑶、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群瑶、钟国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00元、执行费10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代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谢霞申请执行孙群瑶、钟国旗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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