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霞申请执行孙群瑶、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0
申请执行人谢霞,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孙群瑶。

被执行人钟国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谢霞申请执行孙群瑶、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群瑶、钟国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00元、执行费10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代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谢霞申请执行孙群瑶、钟国旗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张元书

审判员  李占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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