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韦旭,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元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元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大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元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元松,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谢元朋,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谢元波,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谢元朋、谢元松、谢元波、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遵义大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元朋、谢元松、谢元波、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遵义大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5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元松所有的房屋,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谢元朋、谢元松、谢元波、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遵义大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凌 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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