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久禄,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74751-2号。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吴杨,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徐勇申请执行吴久禄、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久禄、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57400元;承担受理费2450元;另承担执行费37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552号徐勇申请执行吴久禄、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欣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