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司啟,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宗华申请执行肖司啟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司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1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183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宗华申请执行肖司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 月 六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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