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0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市汇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遵义市汇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2526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等。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遵义市汇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玛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欣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