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上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广达长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5XXXX。
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稳,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汇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广达长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广达长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66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广达长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本案委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广达长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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