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绍奎,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余梅申请执行李绍奎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1807.6元;承担受理费350元,另承担执行费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776号陈余梅申请执行李绍奎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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