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某一审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00
申请执行人况某。

被执行人丁某。

况某申请执行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初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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