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黄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刘XX、黄X达成分期履行解协议,申请人李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刘XX、黄艳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李XX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黔县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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