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黔西县新仁乡文化村。
法定代表人黄家伦,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黔县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前赔偿被告方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1075元,除去原告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6000元,原告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被告方某某85075元”。现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已到,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给付。现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给付申请执行人85075元、负担执行费11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23元,共计885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文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885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著
审判员 黄祖祥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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