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某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金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金某甲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金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未受偿的债权为:借款本金8200元,陈某甲预交应由金某甲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黔县执字第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光珍发现被执行人金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雁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