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某与被告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9
申请执行人刁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

原告刁某与被告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07月27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4)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确定由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一次性支付刁某74578元。但被告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现在仍处于停产状态,申请执行人刁某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于2015年06月30日自行达成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0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若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某煤矿未按期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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