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高某、李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高某、李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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