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邱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邱某所在地调查经济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实际所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38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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