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中建红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龙凤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系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县中建红堰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黔西县中建乡红堰煤矿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正权250 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650元,以上款项共计253 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县中建红堰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县中建红堰煤矿33 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郡林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