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4)黔县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7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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