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8
申请人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朱X鑫。

被执行人朱X志。

被执行人朱X林。

本院在执行王X申请执行朱X鑫、朱X鑫、朱X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4)黔县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X鑫、朱X鑫、朱X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朱X鑫、朱X鑫、朱X林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X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12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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