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大关垅华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大关镇小街村。
负责人曾瑞青,男,系该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黔西县大关垅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县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大关垅华煤矿给付申请人闵某某255800元,因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县执初字第14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著
审判员 刘 武
审判员 高翎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恒
一案, 人民法院(或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案件原告】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 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本院)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支付今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当前日期】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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