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县XX煤矿 。
申请执行人武X富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方县XX煤矿 工伤赔偿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3)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X富 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5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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