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某现在监狱服刑,无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林开荣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申请人吴某未受偿的债权为:赔偿款44616.35元、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黔县执字第9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吴某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焱钊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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