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某安装工程公司雇员受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7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安装工程公司。

吴某申请执行某安装工程公司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县执初字第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洪斌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高翎朕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宽忠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