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
负责人:宫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4)第17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支付潘某72500元。但被告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从去年停产至今,2015年06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由贵州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于2015年8月23日前给付潘某725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潘某的意见是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初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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